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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我公司是海南省的一家修建企业,2019年3月在省内另一市设立了总机构直接受理的项目部,请问我公司在项目部所在地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能否按扣除分包款后的金额盘算?大成方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域谋划修建企业所得税征收治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划定,修建企业总机构直接受理的跨地域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谋划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做事项的通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第三条划定,省内修建企业总机构直接受理的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包罗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条约段、工程队、施工队等,下同),应按项目实际谋划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实际谋划收入不含支付给分包单元的款子。
所以,你公司省内异地设立的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谋划收入按扣除分包款后的金额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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